东安县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9-08 10:19:21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何璐 |          浏览量:377727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恶意网上投诉和恶意反复写(投)信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越级走访、恶意网上投诉和恶意反复写(投)信的;

三、涉法涉诉事项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恶意网上投诉和恶意反复写(投)信的;

四、信访人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领取补偿、赔偿金后或签订调解协议、息访罢诉承诺书后,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越级上访、恶意网上投诉和恶意反复写(投)信的;

五、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期间,为达成个人目的,越级走访、扬言报复社会的;

六、集体走访5人以上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在机关、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

八、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重复信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采用信息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公民应当依法依规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对合理诉求已解决仍反复投诉甚至恶意信访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违法信访,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将永久记录,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时将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东安县公安局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司法局    

东安县信访局    

2022年9月1日    

责编:何璐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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